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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申請審查作業規範」第四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消息主題 公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申請審查作業規範」第四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刊登日期 2010/05/18
發佈單位 環保署
消息內容 公告事項:

一、 第四點修正為:
廠商申請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第二類產品證明書,除繳交審查費用外,應依本署規定格式檢具下列書面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環保標章申請及使用同意書或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證明書申請及使用同意書
(三)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 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本國事業毋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生產事業若位於境外,其事業登記證明須經我國駐外相關單位進行文書驗證)。
(五) 工廠登記證影本。
(六) 依法得免除公司、事業或工廠登記之公私立機構,可檢附主管機關之證明,以取代相關證照。
(七) 經工廠、服務場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機關出具事業申請日前一年內,符合本規範三、(一)及(二)之證明文件一份。
(八) 境外工廠應檢具產製該產品所在國有關機關出具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重大污染處分記錄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相關單位或經本署認可之公證機構證明。
(九) 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方法及設施符合規定,並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最近一年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契約書或同意進場處理文件影本。境外工廠得免附。
(十) 經本署指定公告應回收物品或容器業者,應檢具向本署登記之證明文件及向指定金融機構繳交最近一年(申請日前)該項物品或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
(十一) 符合申請使用環保標章或第二類產品條件、品質及安全性等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以檢測報告為證明文件者,應委託經認證之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申請日前一年內完成之檢測報告,檢測項目應包括在認證範圍內,該報告並應符合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產品申請案件檢測報告基本規範。
     產品使用之零附件或配件業已取得環保標章,可檢附其環保標章證書影本與採購證明,以替代相關項目之證明文件。
(十二) 產品基本資料、產品規格、環境效益、銷售通路資訊等。
(十三) 代理國內(外)產品之申請廠商,需檢附獨家代理文件。
     申請方式以網路傳輸方式上傳電子檔至本署指定資料庫登錄通過後,相關文件經列印、用印後向本署委託之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提出。
    申請書之記載事項、格式另定之。
    申請所附資料為外國文字者應翻譯為中文一併檢送。
     本規範所稱經認證之專業檢測機構,係指經本署、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當地國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或亞太實驗室認證聯盟(APLAC)多邊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及國內政府機關等認證通過之檢測機構。
二、 第十四點修正為:
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後,執行單位應即通知申請廠商,並於三個工作天內完成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與第二類產品證明書,送本署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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