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動態‧Top News‧

[ 回上頁 ]

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百分之一以下之案件,自99年3月30日起,續准予退稅,為期1年.
消息主題 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百分之一以下之案件,自99年3月30日起,續准予退稅,為期1年.
刊登日期 2010/03/03
發佈單位 工業總會
消息內容 依據財政部99年2月23日台財關字第09900027300號函辦理.


台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 版權所有 © 2010 CTCPA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公會電話: +886-2-23883988
傳真: +886-2-23816885
地址: 10841台北市萬華區開封街二段62之1號3樓
建議瀏覽解析度為 1024 X 768 / IE 為 7.0 以上版本 / Firefox 為3.2以上版本
Ver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