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之1及第69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2條之1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管理辦法第32條第1項及第50條第1項規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所屬梯次於規定期限前,公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依水污染防治法申報及申請復工(業)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相關資料,登錄於該署之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後,連結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公開於該署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本函內容亦同步上傳本會網站,請自『會員專區』登入後點選『本會公文』下載,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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